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通過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的虐待、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心等方面的侵害行為。
家庭暴力的范圍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除了毆打、捆綁、致殘、限制人身自由外,家庭成員之間頻繁發生的虐待、恐嚇等精神侵害行為也屬于家庭暴力。也就是說,不僅“動手”被認為是家庭暴力,“辱罵”、“威脅”也被認為是家庭暴力。此外,應該強調的是,未婚同居者之間的暴力行為也受法律管轄。遇到家庭暴力我們該怎么辦?
根據法律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施暴人或者受害人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尋求幫助。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幫助后,有關單位應當給予幫助和處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依法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涉嫌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報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并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害。第十六條家庭暴力情節較輕,未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批評教育或者給予書面警告。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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