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受到傷害,人身傷害由第三人造成的,用人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賠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第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勞動者在就業過程中造成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傷害的,他應與雇主承擔連帶責任。用人單位負有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勞動者要求賠償。前款所稱從事勞動活動,是指在用人單位授權或者指示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動活動。員工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表現為履行職責或者與履行職責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就業活動”。第十一條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對勞動者造成人身傷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索賠。
如果雇員在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而遭受人身傷害,并且雇主或分包商知道或應該知道接受合同或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的資格或安全生產條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第二,侵權責任的法定免責條件是什么。
1。
2。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負賠償責任。
3。損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因不可抗力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負賠償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失的,由造成危險的人承擔責任。因自然原因造成危險的,避險人不承擔責任,也不給予適當賠償。緊急避險措施不解除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上述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受到傷害,人身損害由第三人造成的,用人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賠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您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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