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在學校手臂骨折是學校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傷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學校、幼兒園和其他依法負有教育義務的教育機構,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未在職責范圍內履行相關義務,造成未成年人人身傷害或者未成年人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賠償責任。第三人侵犯未成年人權利,造成未成年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一)校舍、場地、場地等,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為學生提供的校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二)學校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的,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但未及時采取措施的;(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標準和要求的;(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課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學校明知教師和其他教職工患有不適合教育教學的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違反規定,組織、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勞動的,體育或者其他不適合未成年人參加的活動;
(7)有特殊體質或者特定疾病的學生不適合參加某些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沒有給予必要的注意;
(8)學校發現的學生在學校突發疾病或傷害,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造成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學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變相處罰,或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發現學生的行為具有危險性,在負責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期間,未進行必要的管理、訓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學校發現或者知道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直接關系到未成年學生人身安全的信息,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監護人,因監護人保護不力導致未成年學生受傷的;(12)學校不依法履行職責。
根據以上內容的相關回答,可以得出結論,對于在學校摔斷手臂的學生,一般來說,如果沒有過錯行為,學校不需要承擔責任。如果監管不力或沒有及時制止,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你還有相關的法律意見,可以打電話給律霸在線老師解答。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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