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該公司只簽訂試用合同是違法的。《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3年以上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果勞動合同只規定試用期,則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為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開始工作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對于新工人,雇主可能同意也可能不同意試用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應當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分開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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