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判斷合同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的名稱、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成立合同。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因此,在沒有一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合同不成立。第二,合同無效的含義有兩層:一是廣義無效,包括合同的絕對無效、合同的效力待定和合同的相對無效。絕對無效合同是指雙方協商訂立的,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五種情形是合同絕對無效。合同的相對無效是指合同暫時有效,但可能因解除而無效,也稱為可修改和可撤銷合同。這是《合同法》第54條規定的情況。合同的待定生效意味著合同的原始生效不會直接發生,需要額外的要素才能生效。這是《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情況。第二種是狹義無效,它只包括合同的絕對無效。一般來說,合同的無效就是合同的絕對無效。如果合同被確認無效,將導致合同從一開始就無效。所謂無效合同從一開始就是無效的,也就是說,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從合同成立之日起即具有追溯效力和無效性,以上就是相關答案。在我國,有關于有效合同的規定。如果合同無效,則不得滿足有效合同的要求。如果雙方簽訂的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或對方脅迫,則該合同無效。如果您有其他法律問題,可以咨詢lyba的相關律師。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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