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989年6月,**電力安裝公司保溫材料廠因管理不善解散,黃山也在其中。2001年8月,**電力安裝公司更名為**電力建設公司。直到2008年,黃山才得知上述消息,并聯(lián)系該單位,希望該單位能為他辦理退休手續(xù)。出乎意料的是,該電力公司稱黃山的檔案已經(jīng)丟失,并以黃山已離開該單位20年為由拒絕承擔責任。無奈之下,黃山將原單位告上法院
法院一審判決**電力建設公司賠償黃山未收到的生活費損失,共計12萬余元**電力建設公司拒絕并上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庭審后維持原判
評估:
員工檔案遺失應予補救
法院認為,本案中更名的**電力建設公司為黃山市原用人單位,有保管檔案的義務。公司應及時將黃山檔案移交有關部門或按有關規(guī)定妥善保管。黃山檔案館因其未履行義務,未為員工辦理退休手續(xù)而丟失,導致其無法享受相關待遇,并造成一定經(jīng)濟損失。應采取補救措施彌補檔案并賠償相關損失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行業(yè)標準《檔案工作基本術語》中對檔案的定義是:“國家機構、社會組織或個人在社會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各種形式的寶貴歷史記錄。”
檔案的最新定義是:“檔案是組織或個人在以往社會實踐中直接形成的清晰、明確、完整記錄的固化信息。”(馮:《檔案學概論》第二版)該內(nèi)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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