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8日,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案,用人單位向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索要違約金和培訓費。判決調整了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并將某服裝公司要求周退還的培訓費中的工資和福利排除在外。同年9月1日,雙方于1997年8月26日至2002年8月25日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一方違約,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2000元。2000年7月9日,一家服裝廠因生產需要,決定派周到上海華東大學進行技術培訓。雙方簽訂了培訓服務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并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了變更。協議規定,服裝廠派周到上海東華大學進行技術培訓,培訓期滿后,周必須在服裝廠工作十年;培訓費用由服裝廠全額出資,培訓出資額包括:證書費、培訓費、差旅費、工資、崗位貼紙、培訓期間的福利和勞動保險;原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變更為2萬元。周在服務期內自愿離職、申請辭職或終止勞動合同,違反合同的,應當向服裝廠支付2萬元違約金,按服務年限劃分培訓出資額,并根據已完成的服務期,以遞減的金額支付給服裝廠。2000年9月至10月,周赴上海進行為期21天的技術培訓。除了**pikim服裝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免收直接培訓費外,一家服裝廠還投資了1985.78元(差旅費1472.50元,工資444.39元,崗位津貼42.64元,勞保福利26.25元)。培訓結束后,周回到一家服裝廠履行勞動合同和培訓服務協議。2004年4月22日,一家服裝廠改為一家服裝公司。周在一家服裝公司工作。2004年6月19日,周向一家服裝公司書面申請終止勞動合同。2004年7月6日,一家服裝公司書面回復周,同意其終止勞動合同的申請。之后,周繼續在一家服裝公司工作。一家服裝公司沒有與周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而是繼續為周支付工資和養老保險費,直到2004年11月。從2004年9月29日起,周獨自離開了一家服裝公司,從此再也沒有在一家服裝公司工作過。2004年10月27日,一家服裝公司向周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信函,要求周支付違約金和培訓費的余額21191元
裁判
自然,一家服裝公司的請求不能被被告周接受。2004年12月24日,一家服裝公司向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周支付違約金2萬元,培訓費21191元。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周向一家服裝公司支付了8000元的罰款和1991元的培訓費。周不服,向海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海安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周與某服裝廠簽訂的勞動合同和培訓服務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應充分自覺履行。服裝廠更名為服裝公司并不影響勞動合同和培訓服務協議的履行。在這種情況下,一家服裝廠投資將周送到上海東華大學接受培訓。雙方約定,“周在任職期間自愿辭職、申請辭退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向服裝廠支付2萬元違約金,按工齡平分培訓投資金額,并按其履行的工齡支付給服裝廠”。根據雙方約定,周接受培訓后應在一家服裝公司工作一定年限,周在約定的服務期內終止與服裝公司的勞動關系屬于違約。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用人單位投資培訓、招聘或者為勞動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的: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服務期限或者其他約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本協議是雙方真實意圖的表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周應承擔違約責任。在本案中,雙方約定的2萬元是被告的培訓費和周工資的倍數。如果周按照約定全額承擔違約金,這是不公平的,應根據周的工資和服裝廠的培訓費用進行調整。周在培訓費期間仍然是一家服裝廠的員工,有權依法獲得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因培訓期滿后未在約定期限內返回單位工作,無法收回培訓期內應得的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為此,海安縣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本案作出判決。周被判處向一家服裝公司支付8000元違約金,賠償一家服裝公司培訓費88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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