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的精神,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必要程序。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不受理決定,當事人對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不服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此,沒有勞動仲裁的,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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