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回答:有新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定期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的除外,并且工人不同意續簽,在五種情況下,雇主應支付經濟補償。第一,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給予補償。除非公司以不低于原水平的工資續簽合同,但員工不愿意續簽合同;二是勞動者未依法提供勞動條件和支付勞動報酬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三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勞動者同意的,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第四,員工因病不能工作,或者經培訓、轉崗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并給予補償;第五,單位破產、破產重組或者被吊銷執照的,應當向其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辭職是指國家機關依法選派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國家機關辭職的行為。地方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領導、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是否接受;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辭職,由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后,應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必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和鄉長、副鄉長、副鄉長、副鄉長、副鄉長、副鄉長、副鄉長、副鄉長、副鄉長、副鄉長、副鄉長、副鄉長、副鄉長、副鄉長、副鄉長、副鄉長、副鄉長、副鄉長、副鄉長、副鄉長、副鄉長、副鄉長、副,鄉長、副鄉長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辭職是指勞動者提出終止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系的行為。《勞動法》第31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如果雙方沒有約定超過30天的提前通知期,工人和雇主之間的勞動關系或勞動合同應在工人發出通知后30天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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