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人員有競爭限制嗎?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銷售人員知悉公司的商業秘密并負有保密責任,公司可以與銷售人員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為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的競業限制條款,并同意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的競業限制期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人員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區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協議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前款規定的人員前往與本單位生產經營類似產品或者從事類似業務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行開業生產經營類似產品或者從事類似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如何處理過度的競業限制違約金公司將與員工簽署競業限制協議,并約定競業限制違約金,以確保其商業秘密不被傳播。然而,為了約束員工,一些公司將違約金定得過高。例如,違約金明顯超過員工收入,員工在違反協議后承擔過多違約金。那么,員工的利益可能會受到損害,可以積極采取相應的措施來保障他們的權利。首先,公司與員工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由于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約定,可以根據雙方意愿確定違約金。其次,違約金過高或過低的實際處理方法如下:
1。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而造成的損失,您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適當減少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金額過低且已低于實際損失,您可以向人民法院索賠,并最終根據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員工離職后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發現違約金過高的,可以向法院索賠減少。當然,事實上,有些員工違約是因為公司沒有按照要求先支付經濟賠償金。如果員工因違約而遭受損失,且公司仍未能按照員工的要求付款,員工可以取消競業限制協議。否則,員工不得違反協議要求賠償損失,得不償失。上述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銷售人員知悉公司商業秘密并負有保密責任的,公司可以與銷售人員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如果你需要法律幫助,歡迎向lyba咨詢法律意見。com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刑事訴訟參與人是指什么
2020-12-14醫療糾紛協議書范本包含哪些內容
2021-02-26行政賠償案件可以調解嗎
2021-03-19涉外離婚一方不同意怎么辦
2020-12-27婚姻關系效力包括結婚時間嗎
2021-03-23支票掛失流程
2021-02-22各級法院級別管轄范圍
2020-12-24民法總則中有關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有哪幾種
2020-11-23哪些非婚生子女享有繼承權
2020-12-11保姆虐待被看護人涉嫌犯罪嗎
2021-01-17找二手房中介怎么安全交易
2021-03-24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范本
2021-02-04外資保險公司可以依法經營分出保險業務嗎
2021-02-16保險公司采用哪些方法評估賠款準備金
2021-03-21保險合同期限屆滿或履行完畢是指什么
2021-03-24針對高空墜物的保險是怎么規定的
2021-01-06保險代理人的資格及教育問題有哪些
2020-12-14未經批準的劃撥土地轉讓有效嗎
2020-12-09土地流轉方式有幾種
2020-12-11營業房拆遷補償如何評估
2021-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