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管理人員任期內是否存在競爭限制根據中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期間不存在競爭限制。企業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才受到競爭限制,但是,企業必須支付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為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的競業限制條款,并同意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的競業限制期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人員僅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區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協議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前款規定的人員前往與本單位生產經營類似產品或者從事類似業務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行開業生產經營類似產品或者從事類似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保密協議和保密協議之間有什么區別?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協議之間有以下區別:。保密義務通常是法律的直接規定或勞動合同的附帶義務。無論雇主和工人是否簽署了保密協議,工人都有義務保守商業秘密。競業限制基于雇主和工人之間的協議。如果沒有協議,則無需承擔競業限制義務。保密義務要求保密人不得披露商業秘密,重點不得“說”。競業禁止義務要求工人不能在競爭性單位工作或為業務進行自我競爭,重點不應“完成”。保密義務工人的義務僅限于保密,不限制工人的就業權利。競業禁止義務不僅限制了秘密的披露,也限制了勞動者的就業,這給勞動者帶來了很大的負擔。一般來說,保密義務的期限較長。只要商業秘密存在,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就會存在,而競業禁止的期限很短,最長為兩年。上述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不受競爭限制,企業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才受競爭限制,但企業必須支付經濟補償。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提供有關lyba的法律咨詢。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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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煒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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