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經紀機構的設立條件房地產經紀機構的設立必須符合法定條件。根據《房地產管理法》,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具備以下五個條件:(1)有自己的名稱和機構。
建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首先要確定其名稱,這樣才能得到社會的認可,有別于其他服務機構。這也是《民法通則》和《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所要求的。組織是房地產中介服務組織的總稱,對內管理相關事務,對外代表組織開展民事活動。沒有組織,就不能從事正常的中間業務活動。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是承接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的主體,包括房地產咨詢機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和房地產經紀機構。
(2)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首先,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必須有服務場所,而不是“錢袋子公司”。其次,服務場所要相對固定,而不是一箭雙雕。(3) 需要必要的財產和資金。
沒有必要的財產和資金,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就不具備從事中介活動的必要物質基礎,也就無法獨立承擔自己的民事責任。至于財產和資金數額,應根據不同的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事的不同中介服務確定。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從事科技開發、咨詢、服務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萬元。(4)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員。房地產中介服務專業性強。如果沒有足夠的專業技術人才作為后盾,中介服務質量將難以保證,從而失去應有的價值,不利于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無法對自己的民事活動獨立負責。至于財產和資金數額,應根據不同的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事的不同中介服務確定。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從事科技開發、咨詢、服務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0萬元。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相關法律知識:第五十八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自己的名稱和機構;(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三)有必要的財產和資金;(四)有足夠的專業人員;(5)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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