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很多買賣雙方經常通過中介進行二手房交易,但實際情況往往不盡如人意。不是給了購房者定金,就是中介騙取了賣房者的差價。一般來說,中介的方式有很多種。常見的方式有:一是利用購房者的急于購房心理和知識匱乏,一房多賣,騙取“押金”逃跑。存款和存款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一旦交易未完成,敗訴方有權向違約方要求雙倍定金作為賠償,但“定金”不具有雙倍返還的法律效力。如果發生這種情況,受害買家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解決。二是利用房地產市場的信息不對稱獲取暴利。比如,在房地產交易中,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提供房屋供應、銷售價格等信息,并標明在銷售商品房時收取傭金,即按房地產交易價格的3%至5%收取傭金。但現實中,中介往往隱瞞客戶的實際銷售價格,與第三方進行交易,以獲取傭金以外的報酬。買賣雙方很難知道真實的銷售價格,而差價是由非法代理賺取的。三是“陰陽合同”。比如,明明房子的成交價是100萬元,但中介公司卻要求客戶在簽訂的合同上寫80萬元。不少購房者認為這樣可以減稅,往往認同中介公司的勸說,卻不知道其中隱藏的風險。事實上,在房地產交易部門,只有備案合同才被認可。一旦買賣雙方就陰陽合同發生糾紛,就很難作出裁決。如果雙方都是口頭約定,現金交易,那么風險會更大。因此,買家必須遵循正常的法律程序,以保護自己的利益。四是一些中介公司挪用客戶資金牟利。據了解,目前中介公司參與房地產交易時,一般要求購房者在簽訂資金監管合同后3日內將首付款(一般為房屋銷售款的20%至30%)存入指定銀行賬戶。在國土房管部門登記、合同生效后,中介公司將房款支付給賣方。由于沒有嚴格的法律限制,購房款在中介公司賬戶中的停留時間短則一個月,長則半年以上。由于商鋪數量多、業務量大、監管不力,一些不法房產中介利用收付時差,采取“拆東墻補西墻”的辦法,將這些資金挪用,用于炒房地產、炒股、炒房,或者為了追求短期利潤而開店。因此,中介對挪用資金的行為進行撤并彌補相對容易,一般也不容易出現問題,但這也不能排除一些公司管理不善引發的糾紛。更何況,一旦整個樓市下行,資金鏈斷裂,中介公司的貪污行為將引發巨大的金融風險。
上述中介機構不能不以買賣雙方的身份,利用各種方式從房屋交易中牟利。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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