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財產不能作為抵押物。
2。土地、宅基地、私有土地、私有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在我國,集體所有的土地主要是農村的農用地。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如果允許抵押,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后,農用地使用權可能落入他人手中,導致農用地用途發生變化,直接威脅農業生產的發展。因此,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能抵押。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益性機構、教育實施社會團體、醫療衛生設施等公益性設施。公益性單位的公益設施,是指公益性單位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設置的各種社會設施。這類設施的宗旨是促進社會公益性,它與社會公共利益、多人利益、社會穩定密切相關。這些設施不能抵押。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財產。抵押物的一個重要條件是抵押人有權處分。權屬和使用權不清,是指權屬和使用權不清;權屬和使用權有爭議,是指有兩人以上主張該財產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抵押人沒有明確的財產處分權,因此不能設立抵押。
5。依法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查封是司法機關對有關財產進行查封,禁止任何人轉讓、處理的一種強制措施。扣押,是指司法機關將有關財產移送異地扣押,以解除原占有人的繼續占有。監督是指司法機關或法律部門對財產所有人財產的監督。因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抵押人喪失處分權,不能抵押。
6。其他依法不能抵押的財產。第二,可以作為抵押物的財產。
這里所指的房屋,是廣義的房屋,即固定在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用建筑材料將特定的空間與自然空間分隔開來,供人們生產生活之用。所謂地上固定物,是指附著在土地上的自然物和人工物,如樹木、橋梁、電線桿等。(二)抵押人的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三)抵押人有權依法處分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固定在土地上的物品。需要指出的是,土地使用權可以作為抵押物,而土地本身不能作為抵押物。這樣的規定既符合我國土地公有制的特點,又能充分發揮土地的使用價值,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四)抵押人有權依法處分國有機械、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這里的抵押人是指國有企業和(3)。(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溝壑、丘陵、灘涂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六)依法可以使用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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