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房屋共用部分,是指兩個以上承租人享有共同使用權的天井、日光臺、花園、廚房、衛生間等部分。承租人對合同部件的使用有異議的,出租人應當在30日內與有關部門協調,并出具書面意見。對影響相鄰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共用部位,除強行占用、任意占用外,還應予以調整,一般應維持糾紛發生前的使用狀態。原使用部分較大的承租人轉讓或者交換租賃權的,出租人可以適當調整共用部分的使用。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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