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期限與勞動合同期限沖突的解決遵守服務期限的約定服務期限是勞動合同當事人經協商約定勞動者接受專門培訓后應當為用人單位提供服務的期限。
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服務期限超過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不追究勞動者在服務期內的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雙方應當續訂勞動合同。雙方對服務期的履行方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限協議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作為企業投資的對價,服務期是員工的義務,也是用人單位的權利,因此員工沒有不履行義務的權利。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在服務期內繼續履行,員工不能拒絕履行。但另一方面,雇主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勞動合同終止后,用人單位決定不與勞動者續簽合同的,勞動者的服務期義務因用人單位的放棄而免除。因此,在服務期問題上,可以說用人單位有主動權,但一旦用人單位棄權,就無權追究勞動者在服務期內的賠償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有另一種觀點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以外的服務期限,應當推定為勞動合同期限,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員工不僅要遵守服務期協議,用人單位也不能隨意棄權。
勞動行政部門的觀點和司法實踐都同意這一點:
服務期具有約束力,員工不得違反。違反規定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以上是小編為您安排的內容。一般來說,如果勞動合同與服務期發生沖突,就需要遵守服務期的約定,因為服務期更有利于用人單位的權利保護。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律師協會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參加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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