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職工下崗時能得到什么樣的補償
職工下崗后主要補償項目的計算方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照農民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工作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工作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農民工在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給農民工。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錄用之日起一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未與農民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農民工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加班費,安排勞動者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的,不低于工資的150%;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安排補休的,不低于工資的200%;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他們的工資應不低于其工資的300%。
單位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部分一般規定,養老保險基金由單位按職工上年度月最低工資的20%繳納,個人按職工月最低工資的8%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前一年的。單位不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的,在勞動合同終止時,每月的養老保險費由單位直接支付給農民工。因規定不同,農民工可向當地社會保險繳費中心咨詢或申請核定數額。第二,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是,違約金是指一方違約時向另一方支付的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一定數額的款項。違約責任是合同法上違約責任的一種主要形式。我國《合同法》對違約金有比較明確的規定,但《勞動法》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秳趧雍贤ā返诙鍡l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只有在規定的服務期和競業禁止的條件下,才能同意由勞動者承擔處罰。這是我國法律首次對勞動合同中違約金的適用作出明確規定。
1。員工在服務期內違反支付違約金規定的,可以約定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協議的,應當按照協議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服務期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發包人提供的培訓費。違反合同的,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履行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P>
2。如果員工違反競業禁止協議支付違約金,員工可以約定違約金。但《勞動合同法》對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數額沒有具體規定,說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協商,但違反競業限制的違約金不能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和公平原則。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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