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如何協商轉崗以確保自身權益
公司需要員工同意才能變更勞動合同。
由于您不同意變更管理層和轉崗,公司不能因此終止勞動合同。
強行解除的,屬于違法解除,公司應承擔雙倍賠償責任。
另外,現在公司不應該和你解除合同,也不可以讓你工作,或者給你一個變相的假期等,你可以以公司不給你提供工作條件為由申請勞動仲裁,然后你可以要求給你提供工作,或要求賠償終止合同。
首先,要看你的勞動合同是否明確了工作地點、崗位和工資標準。如果是明確的,就應該按照明確的內容來實施。確實無法執行的,可以按照《印發規定》《違反和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第八條勞動合同訂立時,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致使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向勞動者支付相當于每滿一年工作時間一個月工資的經濟工資。
不明確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標準不明確,引起爭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有爭議的,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中沒有勞動報酬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中沒有勞動報酬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中沒有約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屆時,我們可以根據這些規定到當地勞動仲裁機構提起訴訟。在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調整崗位和工資?
只有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補發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因非因工負傷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不稱職,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成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
工人如何協商工作調動以確保自己的權益?面對單位轉崗的建議,職工在協商時應從個人情況出發,建議多考慮實際情況,以利于雙方的利益。在職工為保障自身權益而進行轉崗談判時,遇到了一些問題。如果他們解決不了,不要擔心。你可以進行法律咨詢律師網學習更多的法律知識。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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