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廣播電視組織權的限制有哪些
對廣播電視組織權的限制參照以下規定執行。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二、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
廣播電視組織權是指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播放的廣播或者電視節目依法所享有的專有性權利。
(一)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
1.播放權
即廣播電臺、電視臺對其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自己播放或者許可他人播放的權利,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干擾廣播電視組織對自己節目的播放權,同時,未經廣播電視組織許可,其他任何電臺、電視臺不得加以播放。
2.復制發行權
即廣播電臺、電視臺對自己制作的節目享有復制發行或者許可他人復制發行的權利,任何個人或單位,任何電臺、電視臺未經許可不得加以復制發行。
3.?禁止權
有權禁止未經許可,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進行轉播和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制在音像載體上以及復制音像載體。廣播電臺、電視臺享有的上述權利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二)廣播電視組織的義務
1.對著作權人的義務
廣播電視組織對著作權人的權利主要包括:(1)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他人尚未發表的作品制作廣播、電視節目,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且按照規定或約定支付報酬;(2)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制作廣播、電視節目,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除外,并且除著作權法規定可以不支付報酬者外,均應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如果著作權人身份不明,或者著作權人地址不明的,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在使用作品后的一個月內將報酬寄送國家版權局指定的機構--中國版權研究會,由該研究會轉遞給著作權人;(3)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他人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的演繹作品制作廣播、電視節目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分別向演繹作品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2.對表演者的義務
廣播電臺、電視臺制作廣播、電視節目時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并按照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3.對音像制作者和影視制作者的義務
電視臺播放他人的電影、電視和錄像,不論該電影、錄像是否已經公開放影或者播放,只要仍在著作權保護期內,都應取得電影、電視制片者和錄像制作者的許可,并向其支付報酬。我國《著作權法》第43條又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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