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北京市東城區的D公司近日給每位員工發來通知,稱由于環境問題,公司將于6月底前搬遷至北京市平谷區,讓員工做好準備。
平谷區有十幾個員工不愿意去上班。企業表示,如果不去,就要解除勞動合同,于是向這些員工發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告知他們一個月后就要解除勞動合同。好幾個員工想不通。他們認為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在北京市東城區。現在合同不能履行是企業的原因。企業如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補發一個月工資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能達成協議的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協議。本案爭議焦點是:客觀情況有何重大變化?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時,單位能否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客觀情況的重大變化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常見原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不成勞動合同內容變更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適用本條款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是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這里所說的客觀情況的重大變化,是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使勞動合同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的情形,如企業遷移、合并、企業資產轉移等;二是用人單位不能就勞動合同的變更達成協議的,即:,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的,應當先與勞動者溝通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經協商,用人單位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搬遷確實屬于客觀情況。原勞動合同發生重大變化,工作場所必須變更。但十幾個工人不愿意在新的工作場所工作,這可以說明雙方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醒企業的是: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并根據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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