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時,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增加相應條款,也可以單獨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同意在勞動合同終止后的競業限制期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競業限制人員限于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對用人單位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禁止的范圍、地區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競業禁止協議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其他與本單位生產、經營的同類產品、同類業務有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或者自己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業務。第二,競業禁止的賠償標準。競業禁止的賠償標準既有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又有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內容。有時可以通過司法裁決來解決。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概括:
1。法律中有明確規定,即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終止后支付競業禁止補償金。當事人可以約定的是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和方式。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履行的期限和方式屬于不同的概念。這里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一次性支付或分次支付、現金支付或票據支付等,對支付標準沒有約定的,可以由勞動爭議解決機構自行確定。對經濟補償的支付方式沒有約定的,應當采用一次性支付方式。
以上知識是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時,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增加相應條款,也可以單獨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如果你需要法律幫助,你可以去律霸咨詢。律霸有一位專業律師為你解答。你知道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與寡婦同居算違法嗎
2021-03-23房產繼承公證程序
2020-11-24交強險賠付訴訟費和律師費嗎
2021-02-16出資未到位股權收益如何確認
2021-03-16一般用人單位是怎么舉證
2020-11-26確認勞動關系能否中斷索要工資的時效
2021-01-21節假日加班是否可以調休不支付三倍工資
2021-02-28發生勞動爭議的公司注銷會造成訴訟變化嗎
2021-03-16在企業固定工轉制過程中,如何處理用人單位與企業固定工的勞動關系
2020-12-17免除車上人員責任險的事項
2020-11-21飛機延誤賠償的標準
2021-03-04怎么避免保險合同糾紛
2021-02-01某業主與保險公司所訂立的保險合同效力是如何
2021-03-01如何確定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
2020-11-07保險法修改可圈可點
2021-01-16交通事故受害方保險理賠流程
2020-12-28酒后駕車造成他人死亡 保險公司應否擔責
2020-11-13保險利益的內容有什么
2021-02-15買車險要注意哪些誤區
2020-11-11企業承包合同
2020-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