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認定或把握合同競業禁止的效力,實際上是保護勞動者的擇業自由和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的問題。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人們普遍認為競業禁止協議的效力必須以支付經濟補償對價為基礎。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對價,競業禁止協議在司法實踐中通常被視為無效或對勞動者無法律約束力。顯然,這種承認實際上傾向于保護勞動者的權益,體現了對勞動者擇業自主權保護的重視。然而,一些用人單位往往因經濟補償協議簽訂存在瑕疵或經濟補償支付中偶有疏忽而無法追究勞動者的違約責任,法律效果不佳。勞動法第四次司法解釋的出臺,使競業禁止協議效力的認定發生了重大變化。第四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競業限制的考慮不一致的,勞動者在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后,可以要求支付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作為經濟補償;同時,還明確,勞動合同終止后,勞動者因用人單位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金而要求終止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新競業禁止協議的有效條件
競業禁止協議由雇主和雇員簽署。勞動者離崗后一段時間(最長2年)內,不得在用人單位從事生產類似產品、經營類似業務或者有其他競爭關系的工作,或者生產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但該條款是有條件的,即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如果雇主不支付賠償金,該條款將不生效。用人單位必須給予勞動者合理的經濟補償。這是競業禁止協議有效性的基本要求。一般認為,薪酬標準應與職工在職時的收入相等。
2。競業禁止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年。競業禁止合同的經營范圍和地域范圍應當明確。員工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民事責任通常包括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員工同時泄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原單位商業秘密的,應當承擔同時侵犯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競業限制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約定競業限制義務履行的時間、具體經營范圍、地域范圍、補償金額、支付方式等。
5。單位應當確實掌握具體的商業秘密,并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商業秘密的范圍。一般商業信息、知識、技能和經驗不應被視為商業秘密。
6。競業禁止的義務主體應當限于接觸、了解或者掌握企業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商業秘密的范圍。原則上,與只有共同技能、不接觸公司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無效。第二,競業禁止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是什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頒布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禁止的,應當依法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但不同意在勞動合同終止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支付勞動者平均工資30%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以上規定是競業限制賠償的標準,勞動者在沒有競業限制賠償協議的情況下可以要求競業限制賠償。但是,如果競業限制補償協議低于上述標準,勞動者能否要求按照上述標準執行競業限制協議,或者直接要求競業限制協議無效?這取決于關于競業禁止的具體規定。
以上是《經濟學人》編輯對“競業限制在合同中有效嗎”的回答律師網. 我們可以理解上述最新競業禁止協議的有效條件。我希望它能幫助你。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其他法律知識,我們還提供專業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債的擔保的方式有幾種,擔保責任免除的情形有哪些
2021-02-13勞動保障執法的主要方式有什么
2021-01-11銀行按揭貸款需要繳評估費用嗎
2020-12-20企業法人分支機構提供保證的有效情形
2021-01-13遺產繼承可否跨區辦理公證
2020-12-28學生在學校自殘學校承擔責任嗎
2021-01-24房屋建筑包括的范圍有哪些
2021-03-02公司裁員賠償規定是怎么規定的
2021-03-22理賠公估人的業務范圍主要包括哪些
2020-12-06人身保險利益是如何規定的
2020-11-12在被保險人同意的視角下談贈與人身保險合同
2021-02-27本案中保險合同的效力問題
2020-12-03人身保險一年多少錢
2021-01-21保險人應對保險合同盡說明義務
2020-12-16快速理賠定損書范本是怎樣的
2020-11-21財產保險合同主要履行什么原則
2020-11-13土地流轉合同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2021-02-21拆遷補償款屬于土地出讓金嗎
2021-01-15無視立案處理繼續頂風搶建,這樣違建有什么結果
2021-01-06棚戶區拆遷補償和正常房屋拆遷有什么區別
2021-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