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設立管轄權異議的法律后果,中國有最完善的規定。其法典第22條規定:
I。在宣布無管轄權后,訴訟程序必須移交有管轄權的法院,法院必須撤銷其在審理訴訟程序時不會采取的行動,并命令其采取必要的行動,以再次審理案件。被宣布無管轄權的法院下令采取的強制措施或財產安全措施,即使在宣布無管轄權后仍然有效,但有管轄權的法院應在最短時間內使此類措施生效或撤銷。
第23條規定:“被宣布無管轄權的法庭應采取緊急行動?!鄙鲜鲆幎ǔ浞挚紤]了刑事訴訟的實際情況,相對合理。在這個問題上,中國應參考澳門的做法如下:。異議成立前的相應調查行為和強制措施,特別是在緊急狀態下實施的措施,不得因異議成立而無效;但是,接受移交的司法機關有權在異議成立前依法對調查和強制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適當性和適宜性進行審查,并有權變更、撤銷、撤銷、變更、變更、撤銷,在異議成立前撤銷或維持調查或強制措施
如果申請人對審判管轄權的異議成立,則管轄法院應立即將案件移交給另一個有管轄權或更適合管轄的法院,或者及時向依法指定管轄的普通高等法院報告。異議成立前,相應的審判活動和相關審判行為(如附帶民事訴訟的扣押、扣押被告財產、裁定提前執行、決定對被告采取相應強制措施等)仍然有效;但是,接受移交或被指定具有管轄權的法院也應在異議成立前審查審判活動和相關審判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適當性和適宜性,并有權在異議成立之前改變、撤銷、撤銷或維持相應的審判活動或審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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