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條款往往作為一方當事人明示或默示的要約寫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以取得對方當事人的認可,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就其初衷而言,是指合同雙方在訂立合同或提供格式合同時,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雙方的責任而訂立的條款。因此,免責條款以意思表示為要約,目的是限制或免除當事人的未來責任,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免責條款具有以下特點:
1。免責條款是契約性的。普通合同和格式合同都是根據意思自治原則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本合同約定的免責內容和范圍為雙方認可(包括被動或盲目認可),具有明顯的一致性。
2。免責條款是規定性的,即免責條款必須明確作出,任何默示作出的免責都是無效的。
3。免責條款具有約束力。合同訂立后,一旦出現免責條款規定的情形和條件,當事人未來的民事責任(部分或全部責任)可以免除或限制,這不僅限制了享有免責條件一方的主要義務,但也限制了對方要求對方履行主要義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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