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定義是什么?
勞動合同實際上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為完成一定工作,在平等協商勞動報酬、工作內容等問題的情況下簽訂的一種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以勞務派遣的形式與用工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的崗位和人數、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約責任。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崗位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為若干短期勞務派遣協議。勞動合同關系可以隨時解除嗎?
1。合同關系可以在約定的條件成立時終止。
2。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關系。
3。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關系。
勞動合同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隨時約定應當滿足的條件;合同解除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調整。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嗎?《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3)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強迫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賠償: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3。無故克扣、拖欠職工工資的。拒絕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的。支付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人工資。”
除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外,其他情況下,合同解除后,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上述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勞動合同實際上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完成一定工作的基礎上,就勞動報酬、工作內容等問題平等協商簽訂的一種協議。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懷孕離婚可以要求離婚賠償嗎
2021-03-22交通責任書下來對方不簽字怎么辦
2020-12-26減刑和假釋的最新規定
2020-12-25哪些霸王條款購房時應該注意
2021-01-24什么情況勞動合同可以中止
2021-01-30企業和個人勞動關系如何證明
2020-11-30勞動爭議管轄權包括哪些內容
2020-11-21勞動糾紛收集證據如何才是有效的
2021-01-26保險公司中罰則情況有哪些
2021-02-20公眾責任險是指什么
2021-01-17保險的特點有哪些
2021-01-23投保人隱瞞實情投保會后果根據不同情況而定
2020-11-17如何完善再保險合同
2021-02-23保險合同的分類
2020-11-16保險合同確認書后幾日填回執
2021-01-05失業保險基金情況是誰監督
2020-11-13什么情況下保險公司可拒絕賠償
2020-11-21汽車玻璃險理賠范圍
2021-01-12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拒賠合法嗎
2021-01-21保險經紀人四作用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