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招聘員工時,不得扣押求職者的身份證或其他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留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以上知識是小編對用人單位能否扣留員工證件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招聘員工時,不得扣留求職者的身份證等證件。如果您仍然需要法律幫助,歡迎您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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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石花,2019年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在校期間多次榮獲國家勵志獎學金、學校獎學金、三好學生等榮譽,法學理論功底深厚。2020年在公司擔任法務,期間為公司解決多項法律問題。現執業于榮獲“全國律師行業先進黨組織”、“貴州省優秀律師事務所”、“貴陽市優秀律師事務所”榮譽稱號的貴州馳宇律所事務所。執業期間,辦理了諸多民事訴訟案件與非訴案件,取得良好的效果,積累了豐富的工作經驗。擅長于合同糾紛、侵權糾紛、婚姻家庭糾紛、交通事故、民間借貸等訴訟業務,對刑事辯護案件也深有研究。始終秉持“誠信執業、追求卓越”的執業理念,盡最大努力維護當事人的權益,為委托人提供優質高效的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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