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協議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修改后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調動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因為,在勞動合同簽訂階段,勞資雙方處于協商平等的狀態。勞動者的地位一經協商確定,對勞資雙方都有約束力。因此,用人單位調動勞動者職務時,必須以協商一致為原則。同時,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改變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也需要有“充分的合理性”。勞動報酬也是勞動合同的重要條款。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報酬發生變化的,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因此,在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轉讓勞動者的職務和工資,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書面協商確認。用人單位不得單方面隨意調整勞動者的崗位和工資。那么,在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調整崗位和工資呢?
只有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多支付勞動者一個月的工資后,方可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非因工負傷,情況緊急(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協商后的勞動合同。
以上內容由liba.com網站. 雇主和雇員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員工不適合從事崗位工作,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調動。應經過相應的培訓后處理。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謝謝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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