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必須承擔法律責任,通過調整崗位、降低工資等手段迫使勞動者離職。一、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許多用人單位為了減少經濟補償金的支付,采用調崗、減薪、派工、安排升學等手段,惡意強迫勞動者自愿辭職。工人被迫離開后能得到補償嗎?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能否提出強制辭職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雖然有自決權,但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特別是在調整勞動者職務和工資時,必須與勞動者達成協(xié)議,否則無效。在司法實踐中,雖然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經常規(guī)定“因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勞動者職務的,勞動者應當無條件服從”或者“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有權轉移或者變更勞動者職務”,該協(xié)議應無效,因為調整職位和降低工資是對勞動合同的根本性修改,同一法律第35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而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因此,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達成一致意見,調整崗位,降低工資,否則是違法的。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能否強制勞動者離職,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趙金濤律師認為,工作和工資屬于勞動條件。用人單位以工作崗位調整、減薪、派工、安排升學等方式惡意迫使勞動者自愿辭職的,擅自改變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勞動條件的,勞動者當然可以,以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規(guī)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三是建議用人單位強迫員工離職時,員工應先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解決問題。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到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要求用人單位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崗位、原工資;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同時,勞動者必須保留用人單位強制辭職的相關證據,如錄音、電子郵件、公司蓋章等文件,以便糾紛發(fā)生后能夠據理力爭。非常感謝您的閱讀。以上是《中國日報》編輯整理的有關調職減薪是否合法的法律內容律師網. 我希望它能幫助你。如果你的情況比較復雜,律霸會為你提供在線律師咨詢。歡迎您參加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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