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勞動法的角度看,工作地點差價調整和減薪屬于勞動合同變更。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的變更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決。因此,原則上,如果員工不接受增崗減薪,就不能執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及相關勞動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單方變更勞動合同:1。員工不稱職的,公司有權單方調任。醫療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女職工懷孕,不能滿足原崗位身體要求的,公司有權單方調離崗位,但不能降低女職工基本工資的成本。《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的變更,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書面作出,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調職、減薪。對單位單方調職減薪的,勞動者有權以“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不提供勞動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系,要求經濟補償。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電話:1596452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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