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我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什么是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在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雙方協商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國《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從立法上看,它沒有規定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哪些條件。只要雙方依法達成協議,勞動合同的效力可以提前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可以終止。實踐中,解除合同具有以下特點:(1)雙方當事人對解除合同的請求權平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可以主動要求對方解除勞動合同關系。(2) 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合同終止。任何一方都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3) 本協議的終止不受合同終止條件的約束。(4) 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勞動合同解除有哪些類型。
通過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只要雙方達成協議,內容、形式和程序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和強制性規定,就沒有實質性和程序性的限制。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2)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無需協商一致或者征得用人單位同意。具體來說,可以分為通知發布和即時發布。“通知解除”的概念是勞動者履行通知程序后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情況:
(1)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立即終止:指《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有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注: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事先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屬于立即終止,可以在不事先通知雇主的情況下立即終止。
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根據實際情況,解除勞動關系協議的撰寫有不同的方案。編輯律師網為您總結了幾種情況,單方終止和協議終止。法律中也有不同的規定和限制。以上內容可結合自身情況參考。欲知更多相關知識,可咨詢律師網在線律師。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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