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工作滿一年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一個月的工資補償,最多不得超過12個月。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雙倍的經濟補償。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5)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終止定期勞動合同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除外;(6)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以下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的月薪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當地勞動者平均月薪三倍的,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標準為三倍三倍于勞動者月平均工資,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賠償勞動者。上述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解答。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工作滿一年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一個月的工資補償,最多不超過12個月。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雙倍的經濟補償。如果你需要法律幫助,你可以去律霸咨詢。律霸有一位專業律師為你解答。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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