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不成的,按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如何處理,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終結;逾期不終結的,視為調解不成。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六條規定,調解委員會對受理的勞動爭議調解不成,一方或雙方達成協議后撤回的,當事人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包括企業調解委員會在規定期限內的調解時間)。調解委員會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有三種情形:第一種情形,調解委員會調解后,雙方當事人未達成調解協議;第二種情形,雖經調解達成協議,當事人反悔;
第三種情況,調解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結案。
相關知識:如何調解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的調解過程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1)雙方事先協商。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紀委辦公室接到當事人申請后,應及時了解情況,組織雙方協商,避免矛盾升級后再受理申請。對方不愿調解的,應當在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委員會應當在四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2) 調解步驟:1。對糾紛進行詳細調查,了解真相。調解委員會主任召集雙方當事人主持調解會議,簡單糾紛可以由一至兩名調解員調解。聽取雙方對爭議事實和原因的陳述,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有關法律、政策提出調解意見,督促雙方自愿達成協議。通過調解達成協議后,應當訂立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協商不成的,應當在調解意見書中說明情況;并對調解過程進行記錄。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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