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駕駛人傷害商業保險應賠償精神損害賠償嗎?
1。被保險人王某在保險公司為其所有小型普通客車投保了交通強制保險和商業保險,包括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隨車人員責任險和免賠險。10月4日,王某的普通小客車在加油站西出口與趙某的無牌摩托車相撞,造成趙某受傷,部分損毀。事故經交警認定,王某對事故負有責任,趙某對事故負有責任。經法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趙某醫療費用等損失共計53120元;對于超出責任限額的其他醫療費用,后續治療費用11010元和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由王某承擔。后來,王某向保險公司索賠其費用時,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王某向法院提起上訴。第二,商業保險是否應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遭受損失的,保險人應當在責任范圍內賠償被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的損失。可以在交通強制保險的范圍內承擔,商業保險不能絕對免除。應該詳細分析一下。(1)從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的特殊性出發。就合同性質而言,保險合同是一種以人身或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幸運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的核心原則是損失賠償。強制交通保險和保險合同中的商業保險都具有穩定社會、分散風險、最大限度地彌補事故受害人損失的功能。與此不同,買賣租賃合同純粹是當事人意思自治,調整交易關系,保障交易安全。因此,當一方違約時,另一方可以要求違約金以彌補損失并尋求救濟。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商業保險合同雖然屬于同一類合同,但與合同法具體規定中所列的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存在著質的區別。因此,“合同訴訟不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既不能限制強制交通保險合同,也不能限制商業保險合同。(2)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特征分析。根據《侵權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人身損害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精神損害撫慰金作為人身損失的賠償項目之一,應當與財產損失相同。商業保險合同的標的是機動車侵權造成的損失,因此精神損失也是一種可以用財產衡量的損失,即受害人因機動車造成的人身傷害而遭受精神痛苦。精神上的痛苦是由身體上的創傷直接造成的,可以通過支付金錢來減輕。將精神撫慰金從損害中剔除,顯然不合理,也違背了侵權法所倡導的“損害賠償”原則。(3) 從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出發。就被保險人的意愿和義務而言,在與保險公司簽訂合同時,按照賠償限額支付保險費。當事故發生時,他們希望得到的保險金額是“不打折”的全額賠償。如果保險公司此時以各種理由拒絕理賠受害人的損失,最后的損失是被保險人和受害人。因此,商業保險應當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這有其法律依據和意義。但這并不意味著事故發生后,所有商業保險都應要求精神撫慰,而應根據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合同約定進行判斷。保險公司將精神撫慰金作為單獨保險或者列入免責條款,并在簽訂合同時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聲明的,該條款生效,保險公司不得在商業保險范圍內主張精神撫慰金。在本案中,a保險公司在商業保險單中明確列出了精神損害撫慰保險的險種,但王某并未投保這一險種。因此,根據權利義務平等的原則,合同中投保人未投保的險種不能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王某不能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商業保險范圍內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以上知識是小編對“交通事故中駕駛員傷害商業保險是否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可以要求精神賠償,但根據實際情況不予受理。歡迎需要法律幫助的讀者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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