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提出離婚時,由于準備不足,不符合規定的離婚標準,即使調解失敗,法官最終也不會允許這對夫婦離婚
1、通知被告依法應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當事人在提起訴訟或者辯護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準確的送達地址、收件人、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并簽名或者蓋章確認”。第十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未及時通知人民法院變更送達地址,或者拒絕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致使當事人實際未收到訴訟文書的,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一)郵寄送達的,以郵件回執上注明的退回日期為送達日期;(二)如果文件是直接交付的,則交付人在交付收據上注明情況的日期應被視為交付日期。原告起訴、被告答辯時,人民法院應當書面或者口頭通知當事人。對于惡意缺席的被告人,法院可以依法要求其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然后將訴訟文書郵寄給他們進行送達。簽字與否不影響交付的法律效力。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不能采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的,應當采用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60天后,應視為送達
2、對于一方因失蹤人員提起離婚訴訟的案件,案件審理的重點應是確定另一方是否確實失蹤,因為澄清這一事實是確定案件是否可以缺席審判的關鍵。原告在訴訟中提交的證明被告下落的證據不能直接作為定案依據,因為不能進行質證。法官應根據此類案件的特殊性質,根據其職權進行調查和收集證據。除了核實原告提供的證據外,他們還應該調查下落不明的一方的近親,因為如果一方沒有失蹤,他們肯定會與近親保持聯系。如果被告的近親也不知道他們的下落,那么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確定被告的下落不明。在程序方面,應努力確保下落不明的一方通過多種渠道獲得其參與訴訟的信息。在發出通知的同時,應在當事人直系親屬的住所張貼通知,防止原告利用欺詐手段欺騙法院申請缺席審判
3、認真審查原告提供的證據材料。由于離婚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離婚糾紛不僅涉及當事人的個人和財產關系,還涉及婚姻家庭的穩定,具有很強的社會性。婚姻關系的穩定直接關系到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因此,在審理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時,應當認真、細致地審查原告提供的證據。特別是對于涉及婚姻關系破裂的證人證言,應通知提供證言的證人出庭,核實其證言的真實性。最好通過當地基層組織調查核實共同財產和共同債權債務。當無法澄清時,共同財產和債權債務不應暫時處理,而應在下落不明的一方出現后處理,充分保護下落不明一方的訴訟權利。同時,加強與下落不明當事人親屬的溝通,盡量減少未來訴訟的可能性。對于被告人惡意缺席的離婚案件,法官應當耐心地對被告人進行思想工作,爭取被告人出庭參加訴訟。如果被告明確表示不出庭參加訴訟,應要求其就婚姻、財產分割和子女監護問題提供書面意見或以書面形式記錄其意見,或采取現場調解或到犯罪現場出庭等措施解決被告未出庭參加訴訟的問題
4、妥善處理子女監護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實踐中,由于被告人不出庭,人民法院很難確定誰應該撫養孩子。對于被告惡意缺席的離婚案件,通常可以根據子女監護的現狀來確定是由原告還是被告撫養孩子。在被告下落不明且判決離婚的情況下,原告有義務首先撫養孩子。在這種情況下,孩子應由原告撫養;如果夫妻雙方擁有共同財產,被告在共同財產中的份額可以作為子女撫養費進行估價并支付給原告,超出部分也可以委托原告保管。當被告主張權利時,原告將把它退還給被告。如果沒有共同財產,可以命令被告承擔部分子女撫養費,并在他們出庭時提出執行申請。如果被告有異議,他們可以單獨提出索賠。這一判決不會影響被告事后索取利益的權利,同時也保持了兒童監護權的相對穩定,有利于兒童的健康成長和社會沖突的減少
5、多做服務、判決和訴訟工作。許多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缺乏法律證據。法官有必要向當事人或其親屬解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下落不明的被告人再次出庭起訴,應當耐心引導和解釋,并說明判決的法律依據。特別是關于送達公告的相關規定,說服他們服從判決并撤回訴訟,并告知他們,如果有未分割的共同財產,他們可以單獨提起訴訟。如果他們要求撫養孩子并且有能力這樣做,請通知他們就改變監護權提起單獨的訴訟
不要天真地認為,只要你在審判期間不出庭或回應訴訟,你就無法最終決定這對夫婦的離婚。但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也可以做出缺席判決,而缺席判決的結果往往對被告不利。當然,如果被告必須出庭,但在兩次傳票后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他們也可以被傳喚。關于被告不參加第二次離婚庭審怎么辦的問題,綠霸編輯將向大家介紹<我們需要孩子出生證明才能提出離婚嗎
在什么情況下提起第一次訴訟<離婚法法院將裁定離婚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簡介:
尹韋韋律師,現執業于全國優秀、安徽先進-----安徽深藍律師事務所,合肥律師協會會員,從事律師工作數年。工作以來,主要辦理合同糾紛(勞務合同、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借款合同)、刑事辯護、婚姻家事類案件,擁有豐富的訴訟和庭審經驗。參與辦理的部分典型案件如下:1、黃某、鐘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為委托人爭取到210409元工程款);2、肖某離婚糾紛(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未承擔夫妻共同債務);3、李某勞務合同糾紛(為委托人爭取到勞務報酬27601元);4、王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委托人爭取到各項賠償合計101174元);5、六安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為委托人爭取到貨款18592元);6、潘某民間借貸糾紛(為委托人爭取到借款人民幣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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