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侯某今年45歲,大學文化,此前長期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侯某的第一次登記結婚是在2005年,當年7月他與女子陳-蘭在廣西那坡縣民政局登記結婚。侯某庭審中表示,他與陳-蘭的感情并不穩固,在婚后2個月左右,兩人就因為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婚姻名存實亡。
2009年8月份,侯某再次登記結婚,這次結婚對象是他認識的一名網友章-華。在沛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侯某向章-華隱瞞了與陳-蘭的婚史。侯某稱,婚后他曾向章坦白了這段婚史,2012年還與陳-蘭辦理了離婚手續。然而,侯某與章-華婚后依然矛盾重重。
2013年4月,侯某再次來到沛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這次他和一名叫王-麗的女子登記結婚,侯某故伎重施,隱瞞了自己與章-華仍是夫妻關系的事實,只是說明了自己與陳-蘭已經離婚,目前是離異狀態。
庭審查明,除了這三次婚姻,侯某實際上還有一段事實婚姻,在他不滿20歲時,由家人操辦,和一名女子舉辦婚宴但并未辦理婚姻登記,婚后兩人還育有兩名子女。
在三次登記結婚的婚姻中,侯某又與其中兩人各生育一名孩子。
因與章-華的矛盾,在雙方屢次交涉中,侯某重婚的事實逐漸浮出水面。
【最新進展】
重婚罪名成立,擇期宣判
沛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侯某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侵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規定,其行為已構成重婚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公訴人認為,侯某存在連續隱瞞結婚事實的行為,酌情應對其從重處罰。
庭審中,侯某對自己犯有重婚罪的事實無異議。鑒于本案被告人犯罪情節較為復雜,合議庭決定擇期宣判。
【法律解讀】
如果一方有重婚行為,另一方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到公安機關報案,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我國刑法對重婚罪的處罰是: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據此,重婚罪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重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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