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保險業務。保險財產包括物質財產和非物質財產及其相關利益。以物質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通常稱為財產損失保險。例如飛機、衛星、電廠、大型工程、汽車、船舶、廠房、設備和家庭財產保險。作為保險標的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的非物質形態,通常是指各種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如公共責任、產品責任、雇主責任、職業責任、出口信用保險、投資風險保險等。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都是保險標的其相關利益可以作為財產保險的標的。只有依法,符合財產保險合同要求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才能成為財產保險標的。保險原則:保險利益原則是保險業的一項基本原則,又稱“保險利益原則”或“保險利益原則”。所謂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享有法律承認的權益。即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發生的損失或利息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不允許虛偽、欺騙或隱瞞。而且,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不僅要遵循這一原則,而且要要求當事人在整個合同有效期和履行過程中具有“最大誠信”。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可以表述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應當向對方當事人提供足以影響對方當事人依法訂立合同和履行合同的決定的一切實質性、重要的事實在合同有效期內,絕對遵守合同訂立地的約定和承諾。否則,根據民事立法,受害方可以宣告合同無效,或者解除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或者責任,甚至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損失。近因原則在保險法中的含義是:“保險人對保險事故的直接和最近的原因造成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對超出保險范圍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保險責任不取決于時間的接近程度,而取決于導致保險損失的保險事故是否在承保范圍內。造成保險損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直接、最有效、最不可避免的是近因。導致保險損失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不必每種原因都投保,因為這對投保人沒有經濟利益。因此,近因原則作為確定保險事故與保險損失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重要原則,對確定保險人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責任具有重要意義。損失賠償原則是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在財產保險中,當保險事故造成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時,保險公司將賠償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使其恢復到保險事故發生前的經濟狀況。損失賠償原則衍生出兩個原則:代位求償原則和雙重保險分攤原則。保險代位求償原則源于賠償原則,僅適用于財產保險。財產保險中,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第三人造成并負有賠償責任的,被保險人可以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向第三人索賠,也可以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要求保險人賠償。
被保險人先向保險人要求賠償的,保險人支付賠償金后,保險人有權在保險賠償范圍內向第三人索賠,被保險人應當將向第三人索賠的權利轉讓給保險人,并協助向第三人索賠。相反,如果被保險人先向第三方索賠并獲得損失賠償,則被保險人不能再向保險人索賠。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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