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投保人不支付保險費,公司是否可以終止人壽保險合同
保險公司不能立即終止人壽保險合同。根據法律規定,投保人未繳納保險費,保險公司催交后30日內未繳納保險費的,或者在約定的繳費期限后60日內未繳納保險費的,暫停保險合同的效力,或者按照約定減少保險金額,保險公司不得直接解除合同。在這兩個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仍應當賠償,但可以扣除應交的保險費。
在上述情況下,保險合同終止的,投保人支付保險費后,雙方可以協商恢復合同效力;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兩年內,雙方未能達成協議的,保險公司可以在這個時候終止合同。相關法律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保險費應當分期支付。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通知之日起超過30日不支付當期保險費的,或者在約定期限后超過60日不支付當期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解除合同或者減少保險金額,合同有效。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保險金,但可以扣除到期的保險費。第三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合同效力的,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一致,補足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但自合同終止之日起滿兩年,雙方仍不能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人依照前款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返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以上是小編相關內容的總結。如果您還有相關的法律意見或其他不了解的事項,可以在網上致電律師解答。律師的專業知識可以幫助你。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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