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未履行如實告知重要事項的義務,經保險公司催告后5日內仍未履行的,保險公司有權依照強制保險的規定解除強制保險合同。合同終止后,其承擔的賠償是否可以按照《強制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追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終止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顯然,保險公司無權向受害人追償。那么我們能從被保險人那里得到賠償嗎?《強制保險條例》沒有回應。筆者認為,強制交通保險合同也是平等主體之間確定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事實上,它是法律為第三人的利益而設立的特殊合同,應當納入合同法的范圍。《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充分履行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但是,當投保人隱瞞重要事項并因隱瞞重要事項而被發現時,強制交通保險合同往往已經過了一段時間,這使得保險公司失去了及時行使解除合同權利和承擔可撤銷強制保險的機會對已經發生的交通事故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責任應由投保人承擔。因此,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合同履行完畢,合同終止后,當事人可以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合同的變更或終止,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保險公司有權向投保人追償部分或全部損失。具體金額可參照下列方法確定:
①保險公司將全部保費退還投保人的,可以全額追償;保險公司將部分保費退還投保人的,可按所收保險費的比例進行追償。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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