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因為婚姻家庭而產生的糾紛也是很多的,而此時要想對這些糾紛進行處理,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那就需要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才行。那究竟婚姻家庭的案件應該提供哪些材料呢?律霸小編作出了相應的總結,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婚姻家庭的案件應該提供的證據總結如下:
一、離婚案件
1、婚姻關系證明;
2、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
3、子女情況的證明材料;
4、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
5、雙方經濟收入的證明材料;
6、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
7、一方以不能再生育為由要求撫育子女的,應提供醫院的證明材料;
8、曾經過離婚訴訟的,應當提供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院文書。
二、撫育案件
1、戶口簿或其他證明被告負有撫育義務的證明材料;
2、屬離婚后的子女撫育糾紛,應提供離婚證據或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
3、有關雙方經濟收入及撫育能力的證明材料。
三、扶養案件
1、原、被告之間存在扶養關系的證明材料;
2、原告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
3、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
四、贍養案件
1、原、被告之間存在贍養關系的證據材料;
2、原告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
3、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
4、要求解決住房的,應提供雙方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5、要求變更贍養費的,應提供原承擔贍養費數額的協議書、調解書、判決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五、收養案件
1、原、被告之間存在收養關系的證明材料,公證收養應提供公證書,協議收養應提供協議書,事實收養應提供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材料;
2、養子女系未成年人的,應提供其出生證明或戶口簿,以及送養人的姓名、住址;
3、在解除收養關系時要求補償收養期間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應提供所支出費用的證據;
4、養父母要求養子女贍養的,應提供雙方的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
5、有共同財產的應提供共同財產的清單,共同財產為房屋的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有債權、債務的,應提供債權、債務的證據材料居住;
6、公房的應提供租賃關系的證明材料。
六、解除同居關系
1、雙方同居關系的事實證據;
2、生有子女的應提供子女出生的證明材料;
3、財產清單(參照離婚財產清單填寫)。
七、非婚生子女、棄嬰確認生父母
1、醫院出生證明,親子鑒定報告;
2、單位、派出所、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
3、民政部門出具的領養證明。
八、監護權糾紛
1、監護權的有關證明,法定監護關系須提供戶口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指定監護須提供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書面或口頭指定監護的證據;
2、被監護人身體、財產情況的證據材料;
3、被監護人系精神病人須提供醫院診斷證明。
因而針對不同的案件,那么在需要提供的證據材料上面就會存在差異。小編在上文中總結了八大比較常見的糾紛中可能需要用到的證據。實踐中,還可以委托專業的律師來幫助自己進行舉證,維護合法權益。
2020年新婚姻法重婚罪判幾年
2020年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是怎樣的
最新婚姻法中,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二手房合同沒有寫明尾款時限怎么辦
2021-03-05三級醫療事故的判定標準是怎樣的
2021-01-26最新購房合同范本是怎樣的
2021-01-13虛假電視廣告怎么投訴
2021-01-04地役權與相鄰關系有什么差別有哪些
2021-01-11沒簽勞動合同可以進行勞動調解嗎
2021-02-20婚姻自由的含義:何謂婚姻自由?
2021-02-22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期限
2020-11-20股權轉讓需要承擔債務嗎
2020-12-08合同中是否需要約定稅率
2020-11-20合同法欺詐撤銷的相關規定
2020-12-27購房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六大陷阱是什么
2021-02-21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有補償嗎
2021-01-09變更勞動合同內容要什么條件
2021-01-25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和經濟補償的,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2021-03-01商家銷售舊貨應否承擔質量責任
2021-01-26哺乳期員工仲裁需要什么材料
2021-03-16拼車出事故責任誰來擔
2021-02-10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的保險利益
2020-11-12為孩子買的人身保險夫妻離婚時是否能分
2021-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