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險合同內容變更的限制性規定:保險合同內容變更是指保險合同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的變更,表現為保險合同條款和事項的變更。《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和保險人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這表明投保人和保險人都有權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保險合同的變更主要是修改保險條款。但是,由于保險合同的保障性和附著力的特點,在保險實踐中,保險人一般不允許擅自修改已成立的保險合同的條款。因此,修改后的條款只能約束新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而不能約束修改前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第二,保險合同內容變更的原因: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主要是由被保險人的原因引起的。這些原因包括:(1)由于保險標的的數量和價值的增減而導致保險金額的增減。(2)保險標的的種類、存放地點、職業性質、航程、期限的變化,引起風險程度的變化,從而導致保險費率的調整。(三)保險期間的變更。(四)人壽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職業、居住地的變更。
對于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一種情況是投保人根據自己的一般需要提出變更合同內容;另一種情況是投保人必須做出變更,如變更增加的風險,否則,投保人將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違反合同義務。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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