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告劉春的女兒劉峰與蘇中結婚。2002年2月,劉鳳和蘇中向保險公司辦理了一次性養(yǎng)老保險(分紅型)。申請人為蘇忠,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為劉峰。保險金額12萬元,保險期限5年。合同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死亡的,本公司按約定繳納死亡保險,合同終止;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要求終止合同的,保險公司終止合同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投保人已繳納兩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公司應當返還合同現(xiàn)金價值。2004年,劉某鳳與蘇某忠約定離婚,并約定錢江摩托車一輛歸蘇某忠所有,其他家庭財產(chǎn)歸劉某鳳所有。劉峰于2005年4月死于一場事故。2005年6月10日,蘇中從保險公司退保。原告劉春以保險公司為被告,蘇中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訴訟。在審判過程中,劉鳳生死后是否申請退保成為爭議焦點。
一種觀點認為,劉峰死后從保險公司退保是有效的。理由是:保險合同作為一種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就保險權利義務達成的協(xié)議。保險合同成立后,在有效期屆滿前,經(jīng)雙方協(xié)商,或者由一方當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約定行使提前終止合同的權利。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除依法不能解除的合同外,投保人可以隨時解除保險合同,無需向保險人說明解除合同的理由。作為投保人,蘇中當然可以與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另一種觀點認為,蘇中在明知被保險人離婚后死亡的情況下,未經(jīng)受益人或其繼承人事先同意,惡意退保,損害了被保險人及其繼承人的合法權益,退保無效。作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在過夜期間放棄保險違反了誠信原則。民法通則第四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shù)脑瓌t,誠實信用?!逗贤ā返诹鶙l還規(guī)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保險法》第五條規(guī)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體系中被稱為債法的最高指導原則或帝王條款,是民法和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則。保險合同對誠實信用的要求比一般民事行為更為嚴格。它要求保險合同當事人在保險合同訂立、履行、變更和終止的各個階段都受到約束。在保險合同關系的整個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應當忠實合作,以最大的善意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監(jiān)督自己的權益逃避法律或合同的義務,不得故意或過失損害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擅自變更或終止合同。
本案中,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但蘇中與劉峰于2004年離婚時,雙方約定其他家庭財產(chǎn)歸劉峰所有。在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都是劉峰。根據(jù)《保險法》和《繼承法》的規(guī)定,可以說劉某鳳及其繼承人是保險合同的期待利益,而被保險人是受益人蘇某忠離婚后的劉某鳳,無論在事實上還是在法律上,他都不再擁有保險合同的財產(chǎn)權。蘇中得知劉峰去世后,便退保,這是惡意的,違背了誠信原則。二是投保人與保險公司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逗贤ā返?2條也作了同樣的規(guī)定。在這種情況下,自首程序的操作員是被保險人的親屬蘇軍。蘇軍是保險公司的代理人。辦理退保手續(xù)時,蘇軍代表保險公司。他的投降行為是一種義務行為。被保險人死亡后,被保險人退保。由于被保險人與保險代理人之間的特殊關系,保險代理人不可能不知道被保險人已經(jīng)死亡,是惡意串通投保人辦理退保手續(xù),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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