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是對重刑犯的嗎
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它以剝奪犯罪人的一定資格為內容。我國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是以剝奪政治權利這種資格為內容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從刑法規定看,剝奪政治權利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我國《刑法》對剝奪政治權利作了明確規定。根據我國1997年刑法第54條規定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以下權利:
1、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剝奪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3、剝奪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4、剝奪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根據刑法第56條和第57條的規定,附加適用剝奪政治權利的對象主要是以下三種犯罪分子:
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對該類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根據1997年12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復》的規定,對故意傷害和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和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對一些犯罪分子附加或單獨適用剝奪政治權利
主要原因有三:
1、對一些嚴重的犯罪分子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防止他人代其行使某些政治權利。例如出版權,如果罪犯以前有著作,他的生命雖然被剝奪,但他們的親屬還有可能代其行使出版權。剝奪其政治權利終身,就可以避免他們的親屬代行這種權利的情況。
公民的政治權利是憲法所賦予的,非經人民法院司法判決不能以任何形式剝奪。政治權利不能繼承,轉讓。除由人民法院判決減刑或撤銷附加刑,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能申請免除。也不能申請用其他刑罰替代。
犯罪分子的政治權利被剝奪后,其還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不服判決的上訴、申訴權利。如果有發明,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國家專利,也可委托他人有償轉讓,以實現其財產利益。
2、對危害國家安全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主要是因為此類犯罪都是故意犯罪,主觀惡意強、社會危害極大。對這些敵視、蔑視國家制度和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國家當然要依法剝奪他們從事政治活動和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利,因為如果不剝奪他們的政治權利,他們則有可能利用參與政治活動的權利繼續從事犯罪活動。
3、對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的犯罪分子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防止他們被特赦或假釋后利用政治權利再從事犯罪活動。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剝奪政治權利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剝奪政治權利在法律中是個很重要的刑法,這又關乎法律判決。具體還要看法院如何判決,諸多因素的介入,而在實踐中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權利刑的判決很少,如果您還想了解更多相關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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