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旅行社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旅游意外保險,是指旅行社在組織團體旅游時,為保護旅游者的利益,代表旅游者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的保險行為,一旦游客在旅游過程中發生意外,保險公司將按合同約定向游客支付保險費。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旅行社辦理旅游意外保險,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二章旅游意外保險的賠償范圍第四條旅行社組織團體旅游,必須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第五條旅行社辦理旅游意外保險的賠償范圍,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間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下列賠償:(一)急性病人身傷亡賠償;
(2)傷害醫療費和急病治療費;
(3)死亡治療費或遺體遣返費;
(4)旅客攜帶行李丟失、損壞或被盜的賠償;
(5)第三責任賠償。
上述賠償金在入境旅游、國內旅游、情景旅游的旅游事故保險中的比例,由旅行社和保險公司確定。第三章保險期間和保險金額第六條旅行社組織的入境旅游,旅游事故保險期間自旅游者參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時起,至旅游行程結束時止。
國內旅游、出境旅游和旅行社組織的旅游事故的保險期間,自旅游者在約定時間登上旅行社安排的車輛時起,至旅游結束離開旅行社安排的車輛時止。
游客終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的,保險期間以其終止旅游的時間為準。
雙方約定的旅游行程終止后自行旅游的游客,不在旅游事故保險范圍內。第七條旅行社為旅游者辦理的旅游意外保險金額不得低于下列基本標準:(一)入境旅游:每人30萬元;(二)出境旅游:每人30萬元;(三)國內旅游:每人10萬元>(4)一日游(含入境游、出境游、國內游):3萬元/人。第八條旅行社在開展登山、狩獵、漂流、汽車、摩托車拉力賽等特殊旅游項目時,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規定的旅游事故保險金額基本標準,根據項目的風險程度,與保險公司協商保險金額本規定第六條。第四章保險程序第九條旅行社必須在境內保險公司辦理旅游意外保險。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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