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阿姨早年失去了丈夫,撫養了兩個孩子。女兒小凡要結婚,兒子小明要上大學,都不容易。經過大半輩子的努力,李阿姨的負擔才減輕了。幸好李阿姨善于理財。2002年,她在浦東買了一套150平方米的房子。為免后顧之憂,李阿姨為自己買了幾份綜合人身保險,其中死亡保險10萬元。因為和兒子住在一起,李阿姨的保單受益人是兒子小明。出乎意料的是,2003年兒子結婚后,李阿姨和兒媳相處得不太好。俗話說,有了媳婦,就忘了媽媽。我沒想到我兒子小明會變成這樣。李阿姨一怒之下,搬到女兒家里,照顧女兒的日常生活。2004年,李阿姨的身體狀況急劇下降,于是打電話給親戚朋友,決定讓女兒代替兒子作為受益人,但沒有通知保險公司。不久,李阿姨去世了。小凡和小明向保險公司索賠所有保險金。
關于小凡和小明的保險金該由誰來領,保險公司里有兩種不同的聲音:
第一種意見是,李阿姨*基本上由女兒照顧,臨終前,她向家人宣布,小凡去領保險金是合理的拿到10萬元的保險金作為受益人,所以保險公司應該履行她的義務,給女兒交保險的義務。第二種意見是,李阿姨*雖然有權變更受益人,但她沒有通知保險公司,所以變更無效,所以保險公司應該把保險金交給兒子。
如何支付保險金不再局限于個人感情,而是涉及受益人變更的法律問題。首先,變更受益人是被保險人的法定權利。根據被保險人享有的民事權利的處分權,被保險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或者變更受益人,只要變更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小明沒有履行贍養義務,李阿姨決定讓女兒代為投保,這是完全合理的。其次,受益人的變更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否則變更無效。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并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通知后,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為了避免受益人變更引起不必要的糾紛,保險法規定了更為嚴格的告知義務,即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必須將變更受益人的決定書面通知保險人,否則保險人不能受變更的約束,只能賠付在支付保險金時,依法將保險金給付給原受益人。在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李阿姨*只是向家人和朋友宣布女兒將成為受益人,而沒有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因此變更無效,保險公司只能將保險金支付給兒子。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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