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與第三人履行調解協議的,保險公司是否免除責任
被保險人與第三人履行調解協議的,保險公司不免除責任。強制交通保險的立法本意不是為了牟利,而是為了保護第三人受害人的權益。本案被保險人雖已履行與第三人的賠償協議,但保險公司作為交通強制保險的賠償責任人,仍需承擔法律規定的賠償義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2019年修訂)》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依法賠償傷者或被保險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財產損失。
道路交通事故損失系受害人故意造成,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范圍內先行支付救助費用:,并有權向肇事者追償:
(1)駕駛人不具備駕駛資格或者酒后駕駛;
(2)事故發生在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劫期間;
(3)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對道路交通事故給受害人造成的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三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全國統一的責任限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和被保險人責任限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公安、衛生、農業等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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