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對如何履行明示義務作了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提供的保險單應當附有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內容。該條第二款規定,保險人訂立合同時,應當在保險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說明本條的內容;沒有及時、明確的說明的,本條不具有無效效力。這在法律上確立了保險人的解釋義務,但立法并未對保險人履行解釋義務的方式、范圍和標準作出具體規定。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要求賠償時,保險人往往回避責任條款作為抗辯,而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通常反駁保險人未明確說明免責條款的義務,認為免責條款是保險人的過錯免責條款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或無效,由此引發諸多爭議。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相關知識。如果你的情況更復雜,律霸還為律師提供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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