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家外資保險公司能否同時經營財產保險和人壽保險業務?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同一家外資保險公司不能同時經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只能經營其中一項保險業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外資保險公司可以按照中國保監會批準的經營范圍,依法經營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保險業務:(一)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2)人壽保險業務,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
外資保險公司可以在批準的范圍內經營大型商業風險保險業務和整體保單保險業務經中國保監會按照有關規定批準。第十六條同一外資保險公司不得兼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保險利益在保險合同法中的重要性是無可比擬的。它不僅涉及保險合同的效力,還涉及保險標的的確定標準、保險價值、損害的發生、重復保險、超額保險以及保險合同利益的轉移。有人甚至把它稱為保險合同效力的標的物。它包含三層含義:一是保險利益由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享有;二是保險利益是指法律承認的利益;三是保險利益必須具有經濟可衡量性。保險利益的功能是消除道德風險。各國保險法都將保險利益作為保險合同的生效條件。原《保險法》也沒有區分人壽保險和財產保險。投保人沒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新《保險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四十八條區分了人保財險和人保財險的不同情形: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利益的存在時間為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利益的存在時間只影響保險金的請求權和解除合同的權利;在人保財險合同中,保險利益的存在時間是保險合同訂立的時間,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說,在財產保險合同中,是否存在保險利益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因為第四十八條規定終止合同的權利是有條件的,合同不一定無效,而第三十一條則直接規定合同無效。上述知識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同一家外資保險公司不能同時經營財產保險業務和人身保險業務,只能經營其中一項保險業務。如果您需要法律幫助,歡迎您到律霸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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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林立德律師,法學學士,執業于海南省大型綜合性律師事務所---海南東方國信律師事務所。具有多年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始終認為律師維護的不是公平正義,而是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專注于刑事辯護、建筑工程、合同糾紛、婚姻家庭、勞動糾紛、債權債務糾紛等領域。執業以來成功辦理多起刑事案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非訴案件,兼任海口鑫偉昌貿易公司、海南省財政廳等公司及政府部門的常年法律顧問。扎實的法律功底、清晰的辦案思路和一絲不茍的辦案態度為業內和當事人一致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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