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這一規定明確了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條件,即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合同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保險合同的訂立程序需要邀請和接受兩個環節。這兩個環節主要體現在填寫保險單和承保兩個階段:(1)填寫保險單保險單保險單是保險人書面提出的簽訂保險合同的要約。也就是說,保險合同的要約是指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保險請求,填寫并提交保險單。顯然,保險合同的要約在形式上不同于其他商業合同。在實際訂立保險合同時,往往是保險人規范保險風險,制定統一的承保條件和費率標準,制定統一格式和內容的保險合同相關文件,包括保險單、臨時保險單和保險單。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時,往往需要提前填寫保險人印制的保險單。這樣,就有人誤以為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保險單是保險合同的要約。其實,這只能算是邀請函。這是保險公司規范自身業務、方便投保人和招攬業務的一種方式。只有投保人填寫保險單并交給保險人,要約才具有法律效力。(2) 承保保險人收到保險單后,經逐項審查認為符合保險條件并接受保險,即承保,或者在保險合同中接受受要約人。以向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的形式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經保險人和保險人雙方同意,也可以采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以外的書面協議形式訂立保險合同。據此,保險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推定為承攬(承保):一是在申請表上簽名蓋章;二是出具保險費收據給投保人表示同意;三是其他可以合法表示同意的書面形式(如信件)。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合同的成立不是基于保險人簽發的保險單,而是基于保險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書面承諾。在現實生活中,雖然大多數時候我買保險,但我只想安心。所以大多數人在購買保險時,并不認為或希望保險能起到一定的作用,所以對保險條款也不太在意,這往往會引發很多糾紛。如果想做非常重要的保險,建議咨詢相關專業律師。律霸還為律師提供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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