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合同的第一受益人應當寫明誰是保險標的中具有保險利益的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八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要求賠償。第十八條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保險人的名稱、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名稱、住所以及人壽保險受益人的名稱、住所;(三)保險標的;(四)保險責任和免責事由;(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六)保險金額;(七)保險費和支付方式;(八)保險賠償或者支付方式;(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
(十)簽訂合同的年、月、日。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就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達成協議。受益人是指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指定的領取保險金的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可以是受益人。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賠償責任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最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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