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事故的發生不能事先確定。保險事故風險程度的估計主要取決于被保險人在投保時的陳述和保證。如果被保險人的陳述不真實,不僅會使保險人無法正確估計,也不利于保障被保險財產的安全。投保人的陳述不真實、隱瞞或者欺騙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在簽訂財產保險合同時,堅持誠實信用原則具有特殊的意義。保險合同以不能預先確定的事件的發生為給付保險金的前提,使得不法分子可以利用這一特征。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的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規定,投保人必須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是指保險標的與投保人有直接利害關系。該利息具有下列條件:該利息具有經濟價值;該利息的經濟價值可以用貨幣估計或約定;該利息為法律所承認。無保險利益的人無權作為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的基本程序。保險人提前打印保險申請單。申請人只需按所列項目逐一填寫即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填寫保險單,與保險人協商支付保險費,保險人蓋章后,保險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保險單是保險合同成立的正式憑證,是雙方履行合同的依據。保險憑證是一種簡化的保險單,一般不記載具體的保險條款,但與保險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保險憑證主要用于貨物運輸保險。
投保人在簽訂財產保險合同過程中,有義務如實陳述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如何確定保險費率的主要險情。保險人有義務將保險的有關事項通知被保險人。上面是律師網向您講解財產保險合同履行的兩個原則,以及財產保險合同的基本程序,希望對您的生活有所幫助!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我們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參加法律咨詢。你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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